合同附随义务不构成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先决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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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书方,马旭升.合同附随义务不构成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先决条件[J].人民司法,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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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书方 马旭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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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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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先履行抗辩权中当事人的互负债务,要求双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买卖合同中,对价关系的债务应该是出卖人的货物供给义务、买受人的支付货款义务,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发票是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不构成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先决条件,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单纯违反出具发票这一合同附随义务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从而拒绝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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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卖人 履行合同 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 销售发票 先履行抗辩权 买受人 买卖合同 履行义务 先决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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