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对瑕疵股权转让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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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祥,潘亚伟.执行程序中对瑕疵股权转让的处理[J].人民司法,2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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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祥 潘亚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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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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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但增资时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并将该股权转让,此时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原股东或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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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申请执行人 受让人 股权转让 注册资金 执行程序 股东 海南 被执行人 抽逃出资 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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