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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对瑕疵股权转让的处理
引用本文:宋祥,潘亚伟.执行程序中对瑕疵股权转让的处理[J].人民司法,2011(8).
作者姓名:宋祥  潘亚伟
作者单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但增资时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并将该股权转让,此时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原股东或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关 键 词:申请执行人  受让人  股权转让  注册资金  执行程序  股东  海南  被执行人  抽逃出资  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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