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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与股东责任承担
作者姓名:高春乾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通知债权人即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收回出资的范围内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号一审:(2010)海民初字第24292号二审:(2011)一中民终字第6388号【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冀书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

关 键 词:股东会决议  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减资  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  公司法  公司股东  股东有限责任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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