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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定性
作者姓名:黄胜齐  韩亮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与其情人(特定关系人)通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情人所介绍的请托人谋取利益。其本人虽未直接收受请托人财物,但对情人事后直接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予以默认,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其情人系共同犯罪,亦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为他人谋取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共同犯罪  共同受贿  利益关系  被告人  辩护人  上诉人  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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