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学科
医药、卫生
生物科学
工业技术
交通运输
航空、航天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自然科学总论
数理科学和化学
天文学、地球科学
农业科学
哲学、宗教
社会科学总论
政治、法律
军事
经济
历史、地理
语言、文字
文学
艺术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马列毛邓
全部专业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中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具体特征不详的特定物之执行方式
作者姓名:
王志根
戴玉龙
杨现正
作者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摘 要:
【要点提示】在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不可替代特定物的执行案中,法院有职责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按照判决履行交付义务。根据判决内容无法判定被执行人返还的标的物是否为原物,只要被执行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判决的要求,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受领。申请执行人以无法确认被执行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为原物为由拒绝受领的,可将执行标的物提存,案件则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而结案。
关 键 词:
申请执行人
特定物
交付
人民法院
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
吴冠中
担保物
判决书
浦东新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