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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特征不详的特定物之执行方式
作者姓名:王志根  戴玉龙  杨现正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摘    要:【要点提示】在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不可替代特定物的执行案中,法院有职责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按照判决履行交付义务。根据判决内容无法判定被执行人返还的标的物是否为原物,只要被执行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判决的要求,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受领。申请执行人以无法确认被执行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为原物为由拒绝受领的,可将执行标的物提存,案件则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而结案。

关 键 词:申请执行人  特定物  交付  人民法院  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  吴冠中  担保物  判决书  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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