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自行调整利率合同条款的效力和限制 |
| |
引用本文: | 叶海涛,李鹏飞.银行自行调整利率合同条款的效力和限制[J].人民司法,2011(12). |
| |
作者姓名: | 叶海涛 李鹏飞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裁判要旨】银行可自行调整利率的约定,系权利性条款,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亦不存在危害金融安全或金融秩序等无效情形。该条款是否显失公平,应通过客观上利益是否明显不平衡,主观上银行是否滥用己方优势和对方的毫无经验判定。相对人对银行利率调整权的质疑,是行使请求权的方式,银行有权进行抗辩,但应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
关 键 词: | 贷款利率 基准利率 被告 调整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 格式条款 显失公平 利率调整 说明义务 合同条款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