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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银行自行调整利率合同条款的效力和限制
作者姓名:
叶海涛
李鹏飞
作者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银行可自行调整利率的约定,系权利性条款,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亦不存在危害金融安全或金融秩序等无效情形。该条款是否显失公平,应通过客观上利益是否明显不平衡,主观上银行是否滥用己方优势和对方的毫无经验判定。相对人对银行利率调整权的质疑,是行使请求权的方式,银行有权进行抗辩,但应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关 键 词:
贷款利率
基准利率
被告
调整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
格式条款
显失公平
利率调整
说明义务
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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