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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点工坠楼身亡的责任赔偿
作者姓名:邵文龙
作者单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目前家政服务市场上的钟点工大多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其与雇主形成雇佣合同关系,一旦出现钟点工坠楼身亡,因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公益性家政服务中介的行为目的是促进社会就业,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用工方的雇主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对钟点工发生的损害承担过错责...

关 键 词:责任赔偿  钟点工  损害赔偿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安全保障义务  家政服务  过错责任  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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