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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司法认定
作者姓名:于同志  臧德胜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摘    要: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不同于传统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传统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言传或者身教向特定的对象传授特定犯罪的方法,传授的内容往往是一般人通过正常渠道不能够获悉的方法。而处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新类型犯罪,需要结合网络环境治理的社会形势,充分考虑司法认定的社会效果,坚持对刑法分则条文进行适度扩张的理解与解释,以使其更为符合刑法的真实意思和实质正义。

关 键 词:行为人  传授犯罪方法罪  司法认定  制造方法  被告人  网络传播  理解与解释  被传授人  犯罪行为  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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