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过失犯新罪的,合并执行刑罚时能否再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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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Q编辑同志:卢某于2007年1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又于2010年3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至法院。依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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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执行刑罚 犯罪分子 合并 有期徒刑 新发现 交通肇事罪 过失犯 新罪 缓刑考验 故意伤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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