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越权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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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振通.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越权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J].人民司法,20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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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振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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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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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点提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对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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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机关 云霄县 湿地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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