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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合同总价20%的定金条款不必然没有约束力
作者姓名:纪荣典  罗发兴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法律规定,是为了避免定金罚则过于严厉。在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合同价款20%时,不能当然否定超过20%部分的约束力,应注意带有预付款性质的定金仍应当履行,但由于定金属实践性合同,他方不能要求定金履行方强制交付定金,其只能以行使履行抗辩权的形式来保护自己。在适用定金罚

关 键 词:实践性合同  履行抗辩权  定金罚则  双方当事人  合同价款  付定金  定金合同  约束力  新公司  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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