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此案的定性和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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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家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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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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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司法》1990年第10期刊登了汤海庆同志的《此案如何定性?由谁管辖?》(下称《汤文》)一文。作者认为,该案属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管辖,对此笔者持有异义。 异义之一,是对案由的确定。我们知道,准确、恰当地确定案由是正确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第一步。案由确定不准确、不恰当,会导致案件在适用何种管辖上,产生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由的规定,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案由要简单明了,做到划分类别明确,反映争议确切,判断性质准确。简言之就是,看到案由就能使人知道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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