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方法可专利性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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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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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2006级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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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主要国家对商业方法的保护(一)美国对商业方法可专利的转变以前,在美国,商业方法是不可专利的。商业方法不是"程序"的法定客体。1908年Hotel Security Checking Co.v.Lorraine Co.案件确立了商业方法作为程序是不可专利的。法院认为其不包含一个发明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因此,商业方法例外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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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方法 可专利性 发明专利 程序 Co 客体 案件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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