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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可专利性比较研究
作者姓名:曹琳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2006级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    要:一主要国家对商业方法的保护(一)美国对商业方法可专利的转变以前,在美国,商业方法是不可专利的。商业方法不是"程序"的法定客体。1908年Hotel Security Checking Co.v.Lorraine Co.案件确立了商业方法作为程序是不可专利的。法院认为其不包含一个发明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因此,商业方法例外就此产生。

关 键 词:商业方法  可专利性  发明专利  程序  Co  客体  案件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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