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专业
法律
各国政治
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运动与组织
世界政治
外交、国际关系
学报及综合类
政治理论
中国共产党
中国政治
按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检索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草案)’在各地組織討論和徵求人民意見工作的規定
摘 要: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除自己進行討論外,並應對縣、鄉和市、市轄區人民委員會的討論和微求人民意見的工作加以具體組織和领导。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市人民委員會可以專門組織,或者經過政協地方委員會组织當地的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界人士的代表人物進行討論,通過他們徵求人民的意見;也可以在召开人民委員會(或政府委員會)進行討論時,適當吸收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