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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草案)’在各地組織討論和徵求人民意見工作的規定
摘    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除自己進行討論外,並應對縣、鄉和市、市轄區人民委員會的討論和微求人民意見的工作加以具體組織和领导。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市人民委員會可以專門組織,或者經過政協地方委員會组织當地的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界人士的代表人物進行討論,通過他們徵求人民的意見;也可以在召开人民委員會(或政府委員會)進行討論時,適當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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