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要为构建和谐珠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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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伟良.司法工作要为构建和谐珠海服务[J].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06(4):5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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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伟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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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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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行政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享有审判权,承担着打击犯罪,解决纠纷的重要职责,其运作必须围绕社会共同目标和根本任务,这也是司法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工作如何为构建和谐珠海服务,要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保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其功能处于最大优化状态的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及目标,同时与法院的工作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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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谐相处 司法工作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珠海市 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司法机关 打击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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