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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鉴定机构法医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姓名:张阿众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7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由此打破了公、检、法三家为主.医学院校、医院为辅的法医鉴定局面,转变为公、检负责自侦案件的法医鉴定,其余鉴定由注册的社会鉴定机构承担的格局。

关 键 词:法医鉴定  鉴定机构  面向社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鉴定  侦查工作  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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