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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时效援用中的若干问题思考
引用本文:王冬梅.消灭时效援用中的若干问题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5):84-87.
作者姓名:王冬梅
作者单位: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非经当事人主动援用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主动援用,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进行必要的阐明;当当事人怠于主张消灭时效的效力的行为影响到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援用时效抗辩.同时,行使这一权利还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关 键 词:时效  时效的效力  时效援用
文章编号:1008-8628(2006)05-0084-04
修稿时间:200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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