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长期以来,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出台至今,已历经两次修订,一直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因为对十年文革的恐惧、三次全国性严打的实践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失,导致对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正确地对待。立法上缺乏对侦查规律的研究,简单地将之等同于刑讯逼供,必然导致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应当正确评价刑事审讯中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适度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是符合侦查规律的,也是得到国外法例和国内政策的支持的。某种意义上说,适度的威胁、引诱、欺骗就是侦查中审讯谋略的运用。就职务犯罪审讯来说,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许可程度相较于普通刑事审讯应该更宽。具体有三个标准:采取模糊语言的形式实施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供述应当采信,二是采取伪造文书的形式实施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供述应当排除,三是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供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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