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量要素的价值属性在共犯中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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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强,胡娜.罪量要素的价值属性在共犯中的运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12):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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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强 胡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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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2.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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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笔者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犯罪成立罪量因素研究"(12CFX033)阶段性成果;并得到南京师范大学优博培育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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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构成罪量要素有着完全不同于罪体要素的价值属性,因此,不可能在共犯理论中同时解决罪体与罪量两个不同层次的符合性问题。共犯认定与罪量要素所决定的公权力处置方式的判断具有位阶性,即:首先在不考虑罪量要素的情况下,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判断参与人客观归责的范围;然后根据立法、司法解释确定的罪量标准,决定对行为人给予的公权力处置(刑罚抑或行政罚、轻刑抑或重刑)。如此,不同罪量标准的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罪量标准不同的犯罪部分共同(构成要件部分重合)时以及所谓"虚拟共同犯罪"等情状下存在的推理难题均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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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犯罪 罪量要素 价值属性 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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