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犯罪构成罪量要素有着完全不同于罪体要素的价值属性,因此,不可能在共犯理论中同时解决罪体与罪量两个不同层次的符合性问题。共犯认定与罪量要素所决定的公权力处置方式的判断具有位阶性,即:首先在不考虑罪量要素的情况下,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判断参与人客观归责的范围;然后根据立法、司法解释确定的罪量标准,决定对行为人给予的公权力处置(刑罚抑或行政罚、轻刑抑或重刑)。如此,不同罪量标准的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罪量标准不同的犯罪部分共同(构成要件部分重合)时以及所谓虚拟共同犯罪等情状下存在的推理难题均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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