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交通肇事行为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合理性探讨
作者姓名:张国威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摘    要: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是,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体、客观、主体、主观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交通肇事行为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理论瓶颈,本文将重点对此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现行立法进行评析,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 键 词:交通肇事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理论瓶颈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