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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行为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合理性探讨
作者姓名:
张国威
作者单位: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摘 要: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是,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体、客观、主体、主观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交通肇事行为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理论瓶颈,本文将重点对此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现行立法进行评析,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 键 词:
交通肇事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理论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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