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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的房地产在产权转移过程中解封时效探析
作者姓名:巢国铨
作者单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摘    要:人民法院在民事、经济等案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并按该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以保障申请人权利的实现。在通常情况下,按此程序操作是没有问题的,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产权转移  查封  房地产  时效  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  案件执行  法律文书  执行通知  程序操作  不履行  申请人  义务  财产  扣押  拍卖  变卖  期间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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