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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语境下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讼程序——兼评《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
作者姓名:毋爱斌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司法部2012年一般项目“案外人救济制度研究”(12SFB2027);西南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编号:XNQNCXTD2013-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非讼程序,由于立法简略,实践中各地法院操作混乱,亟需从解释论上予以回应。在解释论上,该程序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同时,在审查中应当保障担保人、债务人的陈述权。经该程序作出的许可拍卖、变卖裁定在性质上为对物之执行名义,法院只能对该裁定指向的特定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在非讼审查过程中,如就担保物权的有效成立、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等实体问题出现争议时,由争议主体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关 键 词: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讼程序  解释论  许可拍卖、变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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