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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选举法》的发展进步
摘    要:我国《选举法》是几经修改、与我国民主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现行的《选举法》,于1979年7月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在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和颁布。它规定了选举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对原先的选举制度作了一系列重大的修改:进一步扩大了普选权;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规定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区划分改为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的复合划分方式;规定选民或代表3人以上联名均可推荐代表候选人;计票方式由相对多数改为绝对多数;规定推荐人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就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的监督、罢免作出专门规定。这部重新制定的《选举法》,较好地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1982年和1986年,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对《选举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将各党派、团体或选民对代表选候人的宣传都限定为在选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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