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侵权与出版者的责任——质疑《著作权法》第52条 |
| |
引用本文: | 衣庆云.著作侵权与出版者的责任——质疑《著作权法》第52条[J].电子知识产权,2003(5):49-51. |
| |
作者姓名: | 衣庆云 |
| |
作者单位: | |
| |
摘 要: | 一、《著作权法》第52条的理解与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的内容是:“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根据复制品的类型和使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解为两种情况:(1)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在不能证明自己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2)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出租者(只限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
|
关 键 词: | 出版者 著作权侵权 中国 著作权法 民事责任 TRIPS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