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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答不厌
摘    要:吕某系华东某外商独资公司的职工,于1989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第5条规定:“双方可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终止聘任合同,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吕某在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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