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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摘要)
摘    要:浙江省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以上,其中省、市、县(市、区)政府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5元以上。从2003年起,除宁波市外,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海岛等及其他财政实行“两保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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