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完善——对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漏洞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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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永一.试论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完善——对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漏洞补充[J].学理论,2013(17):15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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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永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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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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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对鉴定结论的相关规定,包括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以及引入相关的专家辅助人制度都是很大的进步,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鉴定结论质证程序,但是这仍然有一定的缺陷,如未规定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制度、未规定规范的交叉询问制度以及质证的内容不明确等,分析《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关于鉴定结论的质证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考察和分析国外的相关规定中借鉴有益的因素,能对完善我国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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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鉴定结论 质证程序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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