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的行为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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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冠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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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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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论证诉讼诈骗成立诈骗罪,并不需以三角诈骗为桥梁。应予以判定的核心问题为处分权人处分财产是否基于错误认识。法院享有宪法授予之审判权,具有处分当事人财产的权限;法院以判决方式处分当事人财产,可能的当事人财物交付仅影响诈骗罪之既遂;法院所负有的证据审查职责和裁判所依的自由心证主义,使法院可能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判决。诉讼诈骗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已具备成立诈骗罪之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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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诈骗 三角诈骗 财产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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