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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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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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布日期 ]2 0 0 4 9 3[类 别 ]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施行日期 ]2 0 0 4 9 6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 ,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 ,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 ,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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