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95年9-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9月,检查组听取了国务院计划、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内贸、化工等部委及粮食储备局、土地局、供销总社关于贯彻执行《农业法》的情况汇报。10月,检查组分赴湖南、浙江、黑龙江3省进行了检查。同时,常委会还安排河南、河北、宁夏、云南4省(自治区)对《农业法》执法情况进行了自查。这次对《农业法》的检查是常委会继去年检查后进行的第二次,并根据要求加大了检查监督的力度,把去年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农业法》的情况也列为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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