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几个问题的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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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栾义新,彭英杰,史和平.对《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几个问题的调查[J].河北法学,19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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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栾义新 彭英杰 史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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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石家庄市委政法委员会
(栾义新,彭英杰),中共石家庄市委政法委员会(史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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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案件诉讼过程中的一方当事人,是特定的主体。目前,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运用行政诉讼法情况看,主要暴露出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第一,在思想观念上,不习惯于当被告,更不愿接受法院的审理、裁判。他们认为,审判只能是法律对坏人,对国家机关下判决不好接受。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决定被撤销后,感到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今后不好开展工作。反映到诉讼过程中,往往出现法院依法传唤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传不到,应诉不出庭,调查不配合,不负举证责任的“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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