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伟团应定什么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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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柏文 唐荣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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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柏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唐荣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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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广东省龙川县佗城公社新渡大队角五生产队有口鱼塘,原来主要是蓄水供灌溉用的。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生产队包给社员刘凤吾等人养鱼。因为这口塘原是灌溉塘,在通常情况下,其他社员都可以在此塘挑水浇农作物。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三日凌晨五时许,社员郑伟团到刘凤吾等人承包的鱼塘中挑水淋秧苗。当郑挑第二担水时,被正在鱼塘打桩堵缺口的刘凤吾、徐亚运看见。刘认为当时天旱,塘里储水不多,不让郑继续挑水,就对郑说:“你怎么脸皮这样厚?明知我在这里打桩,你还去塘里挑水。”郑回答说:“我挑水你又怎么样?又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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