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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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11月3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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