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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法律性质重要性研究
作者姓名:王建雅
作者单位:青岛科技大学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融合了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为解决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难题提供了全新的途径,然而,其法律本质始终存在争议,至今仍未达成共识。目前,学术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存在三种学说,分别为民事行为说、行政行为说和双阶构造说,它们各自具有独特的观点。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法律性质的争议中,行政机关角色定位的不一致性成为了赔偿磋商法律属性之争的核心焦点,只有从法学角度明确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属性,才能为该制度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文认为民事行为说和行政行为说均存在片面性缺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具有形式上的私法外观,但究其本质依旧要受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因此,磋商是公私混合的性质,应当注意制度运行中的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问题,不能完全私法自治,又不能以公法权力干涉私法内容。

关 键 词:磋商性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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