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修改《立法法》,应当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立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确立为立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如果对《立法法》关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明确规定做删改,似乎与二十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不符。立法要弘扬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应有之义,可以不做规定。对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不宜在法律条文中多作规定。《立法法》关于授权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法律部分规定的适用之规定,大体是适当的,如果再扩大范围,容易产生风险和弊端。2021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已为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立法法》不必再对这两类事项做规定。法典编纂的事项,也不宜作为法定的要求予以规定。本次《立法法》的修改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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