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交付”能否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案件的构罪要素——基于一起刑事案件定性的法理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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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正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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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达州行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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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的价值实现应是在司法活动公平公正中适用。司法活动需要通过法律适用准确定性。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大幅提升了法院和法官的话语地位。在当前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治环境下,执法者、司法者与法律活动监督者都应以法律本身内涵作为法律实践的依据和准绳,个别法官或者合议庭并不具有解释法律的职权。在刑事审判定罪与量刑的法律适用实践中,基于其打击方法的严厉性和剥夺人身权益的严肃性,法院更应严谨和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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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自愿交付 敲诈勒索 构罪要件 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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