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2002年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机制体制不断完善,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四大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记录和应用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以失信惩戒为主的信用奖惩机制不断健全,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愿失信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日趋成熟完善。然而,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政策引导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重心以惩戒约束倒逼失信主体履行约定和义务为主,忽视了对失信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特别是信用修复机制建设方面相对落后。目前,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不良信息数量已经达到了千万量级,并且还在增加,很多失信主体希望能够恢复往日信用,目前能够信用修复的不是很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落脚点不是惩戒,而是为了让人们更了解关于信用的价值,更正失信行为,增强信用意识。所以,信用修复机制给予失信主体改正与修复的机会,也是法律给予人们的权利。信用修复功能会使很多的失信主体通过履行义务恢复信用,社会信用生态系统才会更加健康,经济社会发展才会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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