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的不足及其完善 |
| |
作者姓名: | 王雷 |
| |
作者单位: | 江西理工大学 |
| |
摘 要: | 扶养请求权自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生效,而遗赠权却必须在遗赠人死后向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主张。这两种权利产生的异时性和义务主体的错位性,导致扶养人可能无法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学界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有不同观点,使得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协议的解除存在不同意见。作为一种新型养老制度,引入社会力量既是一种创新但同时会对法定继承人造成了一定限制。为此,应扩大扶养人的主体,将法定继承人也涵盖进来,同时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优越性,赋予当事人双方以任意解除权,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使得该制度发挥更大效力。
|
关 键 词: |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制度 遗赠协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