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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入”境证件行为类推为“出售”出入境证件行为罪刑法定的挑战
作者姓名:刘海明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大量外国人涌入中国,相应的帮助外国人获得入境证件或者滞留许可的“中介公司”也应运而生,这些中介公司往往采取出具虚假材料的手段帮助外国人骗取入境证件,极大扰乱了我国出入境管理秩序。国家在重拳打击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新的问题。笔者发现在打击有偿出具虚假材料帮助外国人骗取“入”境证件过程中,因《刑法》仅在三百一十九条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而未将骗取“入”境证件规定为犯罪,司法实践有部分案件被认定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在法律适用上有类推嫌疑。建议立法机关增设“骗取入境证件罪”,以解决打击需要与法律滞后之间的矛盾。

关 键 词:骗取“入”境证件  出售出入境证件  法学方法论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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