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僵尸企业”作为低端无效供给的代表,长期占用大量资金、土地、机器设备等宝贵资源却不产生经济效益,直接拉低了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当前,“僵尸企业”在破产退市中存在法律界定不明,对“僵尸企业”的规制存在立法滞后、破产程序启动主体局限、普通破产债权保护难以及破产重整选择认定难等问题。在梳理“僵尸企业”破产退市法律困境和考察美国经验基础上,应注意“僵尸企业”破产退市中利益与关系平衡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破产评估体系、破产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破产债权保护制度、破产审理的简易程序以及破产救助风险预估程序等制度体系和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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