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民事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撤诉,或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但又不肯、不愿或不宜制作调解书,而要求上诉人撤回上诉的事情时有发生,但当负担义务一方或互负义务的双方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抑或负有义务一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但享有权利的一方对和解中放弃或变更的利益反悔,又要求按照一审判决执行时,实务中如何处理,由于此种情况不同于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情形,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在一方反悔不按调解书内容执行时,可以直接执行二审调解书约定的内容。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未对此作规定,实务中各地法院认识不一,做法也不统一,极大地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本文试图抛砖引玉,希望引起更多、更权威的学者注意到该问题,以达到司法实践中的统一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