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形式减资对公司债务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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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新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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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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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认为公司减资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如进行通知、公告、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否则,极可能会被认定为瑕疵减资。一旦被认定为瑕疵减资,参照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减资股东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股东仅是形式减资,没有实际收回减资款,则公司未因减资而降低债务清偿能力,即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并非因股东瑕疵减资而造成,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不因瑕疵减资而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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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瑕疵减资 形式减资 债务清偿 补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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