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股东形式减资对公司债务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赵新辰
作者单位: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摘    要:本文认为公司减资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如进行通知、公告、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否则,极可能会被认定为瑕疵减资。一旦被认定为瑕疵减资,参照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减资股东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股东仅是形式减资,没有实际收回减资款,则公司未因减资而降低债务清偿能力,即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并非因股东瑕疵减资而造成,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不因瑕疵减资而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瑕疵减资  形式减资  债务清偿  补充赔偿责任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