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李某文“专利流氓”案是我国首例对专利主张实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刑法》介入专利“维权”诉讼,在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通过研究“专利流氓”的实质以及行为模式发现,客观现实、刑法的任务以及利益平衡,为《刑法》介入“专利流氓”的规制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专利流氓”在全世界泛滥并且在我国存在滋生的土壤,《刑法》对“专利流氓”的规制是社会现实的需要。《刑法》规制“专利流氓”发挥了刑法相较于民商法、行政法的后置性,充分考虑主客观统一原则。同时“专利流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威胁了专利交易市场中企业的专利研发和经营实施,因此采用《刑法》规制“专利流氓”具有正当性。专利制度的存在是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结果,“专利流氓”损害了专利使用者的利益,利用《刑法》规制有利于实现利益的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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