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敏杰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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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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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鄂城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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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认为,郭敏杰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而不构成过失杀人罪或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是: 一、高清良的死是郭敏杰为逃避惩罚,用危险方法逃跑所致。通过案情介绍,我们知道:郭因违犯交通规则,在行至沈抚公路南线二十一公里处时将樊景祥、高福兴撞死(汽车肇事)之后,不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现场,听候处理,反而换挡加速逃跑,以避惩罚。当他在逃跑过程中发现后面有卡车追撵时,郭又加大油门,因而车速更快,且车灯照明不好,在仓惶逃跑中将高清良撞死。由此可见:郭在汽车肇事之后,逃避惩罚是他当时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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