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应当采用抗辩权发生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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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洛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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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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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此项制度在适用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抗辩权发生主义;二是法院依职权审查主义。通说所称的诉讼时效届满的三种立法体制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即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只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权利人的诉权和实体权利依然存在。法官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进行裁判。本文针对这一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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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时效 抗辩权 主动援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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