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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发起人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
引用本文:陈建彬,李爱荣.浅论发起人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4).
作者姓名:陈建彬  李爱荣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律系(陈建彬),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李爱荣)
摘    要:发起人是指依法设立畴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份有限公司以有限责任为基本特征,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责任的支撑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有限责任也不例外。如果它的适用没有法律责任的制约,则极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自有资本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为此公司法确认了资本充实,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大原则。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采用登记主义,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必须认缴全部出资,公司才能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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