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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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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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28号)要求,2006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不做实;2006年1月1日前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做实,以后的逐步做实;2006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3%起步做实个人账户,以后年度由省统一确定提高做实比例,直至做实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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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 保险 个人账户△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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