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类型化:理论基础、立法构架和适用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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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伟,徐以祥.行政诉讼类型化:理论基础、立法构架和适用技术[J].河北法学,2014(12):4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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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伟 徐以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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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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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诉讼类型化不仅可以促进行政诉讼程序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还可以促进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以诉讼请求为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主要标准,诉讼所保护的利益为辅助性标准,将我国未来的行政诉讼基本类型分为“行政形成诉讼”、“行政给付诉讼”和“行政确认诉讼”三种。从法教义学对行政诉讼类型化实践的重要意义,区分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不同解释和适用规则,形成之诉、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规则这三个角度来分析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适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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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 类型化 行政诉讼程序 适用技术 理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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